信用卡持有人合約

K CASH「PayKool Visa Platinum Card」持有人合約
重要 ! 請仔細閱讀及確保閣下完全明白下列K CASH發出之「PayKool Visa Platinum Card」持卡人協議 (協議 )的條款及細則, 閣下一經使用信用卡(包括啟動新卡或只保留信用卡帳戶 ), 即視作接納本協議.
(「PayKool Visa Platinum Card」)由 K Cash Limited 發出

1 . 定義
在本協議中, 除非內文特別規定, 否則, 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涵義:

a. 「本協議」指持卡人與K CASH之間訂立的本協議,K CASH可不時修改及補充 (包括以協議形式丶條款及細則或K CASH指定的其他方式),並適用於信 用卡的使用。
b. 「K CASH」指K CASH 有限公司 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c. 「信用卡」 指任何K CASH所發出及不時指定的實體信用卡或電子信用卡 (包括任何補發及續期信用卡),及本文義准許或規定之信用卡,包括 附屬卡及聯營信用卡。
d. 「持卡人」丶「本人」及「本人的」指主卡持卡人,及本文義准許或規 定之附屬卡持卡人。
e. 「信用卡賬戶」指持卡人就本協議在K CASH開立及持有的賬戶。
f. 「信用卡交易」指以使用信用卡及 /或私人密碼作出的每項交易(包括 現金透支)。
g. 「客戶服務熱線」指K CASH信用卡客戶服務熱線。
h. 「客戶服務熱線服務」指K CASH根據第4.1條,通過客戶服務熱線不時提 供之與信用卡及其他戶口有關之服務。
i. 「現有結欠」指於任何時候信用卡賬戶內現有的總結欠金額。
j. 「電子服務」指K CASH通過電子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網頁及流動應用程式(包括該應用程式),不時提供與信用卡及其他戶口相關之服務。
k. 「費用及收費」指持卡人根據本合約應繳付予K CASH之利息、財務費用及載於第5條條款之其他費用及收費,而該等費用及收費載於K CASH可全權及絕對酌情權下不時作出修訂的費用及收費列表或產品資料概要中。
l.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m. 「最低付款額」指在發予持卡人的月結單上列明的信用卡賬戶之最低繳付金額。
n. 「到期繳款日」指由K CASH列明於月結單上的到期繳款日,持卡人須於該日期或之前向K CASH繳付最低付款額。
o. 「私人密碼」指能夠促使持卡人使用由K CASH不時提供的服務所必須的持卡人個人識別碼或保安資料。私人密碼經由持卡人不時自行選定(包括但不限於密碼丶紋碼、指紋、面部識別或其他生物辨識認證方法)以進行或授權通過信用卡所進行的交易。

p. 「主卡」指發予主卡持卡人之信用卡。
q. 「月結單結欠」指在發予持卡人的月結單上列明的信用卡賬戶之總結欠。
r. 「附屬卡持卡人」指任何由主卡持卡人提名並獲K CASH發附屬卡之人士。
s. 「電話服務指示」指持卡人透過電話(按K CASH不時指定之方式)給予K CASH與客戶2服務熱線服務相關之任何指示。
t. 「終端機」指藉此能不時進行及處理信用卡交易之任何自動櫃員機、電子數據紀錄終端機、智能卡終端機及其他銷售點終端機或讀卡器。
2. 主卡及附屬卡
2.1主卡持卡人之責任
本人作為主卡持卡人須就本人信用卡賬戶中本人之欠款及債務(包括所有費用及收費)及附屬卡持卡人之所有欠款及債務(包括所有費用及收費)負上全責。本人接受本人的欠款及債務在任何情況下不會受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之間的任何爭議影響、或被減少或清償。
2.2 附屬卡持卡人責任
附屬卡持卡人須就其附屬卡中的欠款及債務(包括所有費用及收費)負上全責並受本合約之條款及細則所約束,但附屬卡持卡人毋須負責主卡持卡人或其他附屬卡持卡人之欠款及債務。附屬卡持卡人接受其債務及負債在任何情況下不會受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之間任何爭議影響或被減少或清償。
3. 信用卡及虛擬卡的使用
3.1信用卡
a. 本人須根據本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使用本人的信用卡(如適用的,包括虛擬卡)直至其失效、暫停、取消或終止,並受使用時生效的本合約之條款及細則約束(包括不時對該等條款及細則作出的任何修訂或補充)
b. 就實體信用卡而言,本人從K CASH收到信用卡後,必須立即在卡上簽名並按K CASH指定的方式啟動新卡。就虛擬卡而言,本人從K CASH收到虛擬卡賬戶號碼後,必須立即按K CASH指定方式啟動虛擬卡。而此舉表示本人接受及同意受相關條款及細則約束(該等條款及細則可經K CASH不時修訂及補充)。如本人未能或延遲啟動信用卡,本人須承擔全部責任。本人知悉每一張信用卡均屬K CASH的財物,不得轉讓,並且必須在失效、終止或取消時在K CASH要求下無條件退還。
c. 即使本人並未收到實體信用卡,在K CASH開設本人的信用卡賬戶後,本人可以:
(i) 在該應用程式上使用虛擬卡進行在線交易;及
(ii) 將虛擬卡加到電子錢包並在任何終端機(如適用)進行交易。
d. 當本人從K CASH收到實體信用卡時,本人可以:
(i) 使用實體信用卡於任何終端機(如適用)提取港幣現金;及
(ii) 於任何可接受VISA卡的地方使用本人的實體信用卡。
e. 除第18條條款另有規定外,信用卡僅可在以下情況使用:
(i) 在K CASH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並由其不時通知本人的信用限額內;
(ii) 如為實體信用卡,在印於卡面或由K CASH不時通知持卡人的有效日期(如有)至到期日期間;及
(iii) 如為虛擬卡,在由K CASH不時指定的期限內。
f. 除非本合約另有規定,否則本人使用信用卡、私人密碼及/或虛擬卡(視情況而定)的權利應在以下情況下立即終
止:
(i) 發生第18條條款中所述之任何事件;或
(ii) 按照第12條條款向K CASH提交報告且K CASH確認收到報告。
g. 如本人遺失或損壞了本人的信用卡,或需要更新、替代或額外的信用卡,或持卡人需要全新、替代或額外的虛擬卡賬戶號碼,K CASH可在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下決定是否發行該卡及/或虛擬卡賬戶號碼(視情況而定)並收取費用及收費表或產品資料概要中規定的費用。
h. 本人的信用卡(包括虛擬卡)及虛擬卡賬戶號碼不得轉讓,並只可供本人使用。本人的信用卡賬戶(包括虛擬卡賬戶),不得由任何持卡人作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設押或作任何其他用途。
i. 持卡人對任何VISA卡特約商戶、貨品/服務供應商及終端營運商的任何投訴或申索,應由有關各方解決,
而有關人士之間存在的任何申索或爭議,並不會寬免或影響持卡人向K CASH清償任何未付款項的責
任。
j. 使用信用卡(包括虛擬卡)受使用時生效的條款及細則所約束,而K CASH可不時對該等條款及細則作修訂或補充。

3.2 保管信用卡、私人密碼及虛擬卡賬戶號碼
a. 本人在任何時候均須真誠使用並小心保管本人之信用卡、私人密碼及虛擬卡賬戶號碼,並確保信用卡在本人的控制
及保管內,及確保私人密碼及虛擬卡賬戶號碼得以妥善保管及保密。特別是,本人同意:
(i) 銷毀印有本人的私人密碼及/或虛擬卡賬戶號碼(如適用)的印刷本;
(ii)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披露或容許他人使用或查閱本人之信用卡、私人密碼及/或虛擬卡賬戶號碼;
(iii) 將本人之私人密碼、虛擬卡賬戶號碼及本人的信用卡分開放置。例如,不應在本人的信用卡上或與信用卡放置一起的任何物品上寫下本人之私人密碼及/或本人的虛擬卡賬戶號碼;
(iv) 不應寫下或記錄本人之私人密碼及/或虛擬卡賬戶號碼而不加以掩藏;
(v) 不應選用易於猜測的數字作為本人的私人密碼(例如香港身分證號碼、出生日期、電話號碼或其他容易獲取的個人資料);
(vi) 不得使用本人之密碼及/或虛擬卡賬戶號碼作任何其他服務(例如,連接互聯網或訪問其他網站);
(vii) 定期更改本人的私人密碼;
(viii) 在本人出售、回收、丟棄或永久棄置本人之電子裝置前,或在本人於K CASH開立的賬戶關閉之前,刪除該應用程式並從電子錢包中刪除本人之虛擬卡。當本人把裝置臨時交給他人(例如,用於維修)時,本人應該從電子錢包中刪除本人之虛擬卡;及
(ix) 遵守K CASH不時就私人密碼的任何修訂或增補而發出的任何通知或要求。
b. 當知道或懷疑私人密碼或虛擬卡賬戶號碼向任何未經授權人士披露或洩露,或當知道任何未經授權的信用卡交易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時,本人必須立即通知K CASH。
c. 本人同意就本人的私人密碼及/或虛擬卡賬戶號碼因任何原因外洩予任何人士或任何未經本人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或取用本人的信用卡所引致之一切後果、損失及/或責任獨自負上全部責任,並會為因此而令K CASH蒙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作出彌償。
3.3 當本人將本人之信用卡(包括本人之虛擬卡)添加到電子錢包,即表示本人同意本合約條款。
3.4 續期或更換
K CASH可在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下決定是否續發或更換信用卡。如本人之信用卡不獲K CASH續期及/或更換,於該信用卡賬戶全部未清繳的款項將立即到期,並須立即繳付全部結欠而K CASH毋須作出要求或通知。
獲續發之信用卡將於信用卡到期日前發出,而本人同意就未能於信用卡到期日前收到獲續發之信用卡馬上通知K CASH。
3.5 信用限額
a. K CASH應不時為任何信用卡(包括任何虛擬卡)制定信用限額或最高使用金額(以港幣為貨幣單位),用於購買商品及/或服務的付款(以下簡稱「零售交易」)、現金透支及K CASH不時提供的其他信貸服務。信用限額將由本人的主卡及本人名下之所有附屬卡(如有)共同分配。如有附屬卡,由K CASH制定的任何信用限額,應按K CASH絕對酌情決定或認為合適的比例分配給主卡和所有附屬卡。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須嚴格遵守任何該等信用限額及K CASH所分配的最高金額。
b. 本人明白K CASH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根據本人信用卡信貸風險的定期評估(包括任何消費及還款模式)重新制定或修訂本人現時的信用限額或任何最高金額。如K CASH決定提升本人的信用限額,K CASH將會事先通知本人。然而,K CASH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根據本人之信貸風險的定期評估,調低本人之信用限額而毋須作預先通知。
c. K CASH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拒絕任何超出信用限額的信用卡交易。然而,除非本人選擇取消超出限額之信貸
服務(如適用),否則K CASH亦可在沒有預先通知本人的情況下酌情決定接受該等信用卡交易。如本人沒有選擇取消超出信用限額之信貸服務(如適用),將視為同意K CASH為相關信用卡給予臨時信用限額延伸服
務。如信用卡的現有結欠超過信用額度(排除所有費用和收費後),本人的信用卡賬戶將被徵收超額手續費。即使K CASH已接納本人取消超出信用限額之信貸服務的要求,某些超出信用限額的特定信用卡交易仍可能被接納(以下簡稱「特定信用卡交易」)。特定信用卡交易包括並未被K CASH即時處理或毋須K CASH授權而可進行之信用卡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交易:
i. 自動轉賬交易;
ii. 記賬金額超出交易金額的交易,例如就外幣交易而言,因兌換匯率波動而引致或由商戶、K CASH或有關卡組織收取的附加費;
iii. 任何流動或非接觸式付款交易;
iv. 獲K CASH批核但並非即時記賬的信用卡交易;
v. 未能即時執行的代授權指示;及
vi. 獲有關卡組織批核記賬於信用卡賬戶而可能引致超額的交易。
本人明白K CASH保留權利隨時拒絕信用卡賬戶之特定信用卡交易或暫停/終止該等相關交易或服務而毋須事先通知本人,本人亦須就該等超出本人之信用限額的信用卡交易(包括特定信用卡交易)及任何所衍生的費用及收費(包括超逾信用額費用或任何載於第 6 條條款的附加費)按本合約的條款負上全責。本人同意K CASH有權因交易或服務超出本人之信用限額而暫停及/或終止本人信用卡賬戶。
d. 本人同意K CASH擁有絕對酌情權,可在毋須事先通知本人的情況下,拒絕任何信用卡交易,或要求本人執行額外程序以執行或授權該信用卡交易,不論該交易在信用限額內與否。就此,本人明白K CASH毋須就本人所承受或引致的任何風險、損失、責任、損害、申索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3.6 信用卡及/或虛擬卡之服務
a. 本人之信用卡及(包括虛擬卡)是(在符合K CASH不時訂明的信用限額及本合約的條款及細則的情況下)用於K CASH在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下不時提供的信貸設施,包括零售交易、現金透支及K CASH不時提供或安排的其他信貸設施或服務,例如分期付款計劃、轉賬和商品租賃購買,而在此等情況下本人亦須受相關服務的使用條款及細則所約束。
b. 本人之信用卡(包括虛擬卡)不得用於任何非法或不當目的上。K CASH有絕對酌情權斷定任何信用卡交易是
否非法或不正當。如K CASH認為已經發生此類情況,K CASH保留權力(1)拒絕處理、授權或兌現此類信用卡交易而不作另行通知及/或(2)立即終止或暫停該信用卡。
3.7 購買產品及或服務
a. 本人可於任何信用卡機構特約商戶的零售點使用信用卡進行零售交易購買產品或服務供個人使用,惟不得超過K CASH不時指定之信用限額。
b. 在PayKool應用程式中不時列出Play Now Pay Later(PNPL)早享後付的指定合作商戶名單,當我使用PayKool信用卡在此名單上的指定合作商戶購買商品和/或服務時,我將自動獲得該交易的免息分期/延遲付款計劃服務。此自動免息分期服務僅適用於PNPL指定合作商戶(PayKool應用程式中列出),且受K CASH不時分配給我的信用額度的限制。有關條款和條件,詳情請參閱PayKool網站/應用程式中 <信用卡簽賬分期服務條款及細則> 及 <產品資料概要及財務費用> 。
c. 如K CASH於相關付款到期日或之前收到全數未償還的零售購買及/或先享後付(PNPL) 付款,則不會收取利息。本人明白,如本人選擇不全數繳付款項,本人須被追溯至按費用及收費表或產品資料概要的比率全額繳付未償還的結餘,包括本人所訂立的新信用卡交易,均須繳付利息。
d. 如果我的卡或我的密碼被任何商戶、個人或終端拒絕,或者任何終端因任何原因(例如故障、缺陷、電源或任何類型的故障)而無法使用,K CASH概不負責。K CASH 亦不會對任何商戶使用會員卡向本人提供的任何貨品或服務的任何缺陷、不足或問題負責,亦不會對任何商戶或相關會員卡組織因使用我的會員卡而獲得的任何優惠、折扣或推廣計劃負責。本人在此合約義務下對K CASH的責任不會因本人對商戶提出的任何申索或投訴而減少,即使任何該等貨品及服務有任何未交付、未能履行或欠妥之處本,人亦會在相關付款到期日或之前向K CASH支付結單結餘中顯示的全部金額。 商戶與本人之間的任何申索或爭議,本人須全權負責直接解決與有關商戶的任何該等爭議或投訴,特別是有關從本人於商戶的信用卡帳戶收取的任何自動轉帳或直接扣款、分期付款或融資安排。
e. 倘若本人與商戶發生任何爭議,K CASH有權不執行任何設立、修改或終止該等自動轉帳或直接付款、分期付款或融資安排的要求。K CASH對本人在這方面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概不負責。

3.8 現金透支
a. 本人成功啟動實體信用卡後可自行制定私人密碼用於在終端機提款(包括港幣及非港幣)。本人亦可從K CASH不時指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於以轉賬、外幣匯兌、匯款或電匯方式)由本人的信用卡轉賬現金到指定銀行戶口。
b. 現金透支的利息將由現金透支當日起至還款日按日累算。現金透支手續費、財務費用及利率須按費用及收費表或產品資料概要所指的收費及利率收取。
c. 如本人須於香港境外的自動櫃員機使用信用卡提取現金,本人須透過K CASH不時指定的渠道預先啟動海外提款功能。
d. 即使本合約載有任何相反規定,持卡人只可把虛擬卡用於虛擬卡交易,但不能用於提取現金。

3.9 信用卡交易的責任
除第 12 條條款另有規定外,本人同意全面承擔透過使用本人信用卡產生或獲得授權之任何信用卡交易,不論(a)信用卡賬戶已被確認及/或啟動與否;(b)該信用卡交易是否已獲K CASH授權;©是否在須出示實體信用卡的情況下進行的交易;或(d)超出信用限額與否,其中包括:
i. K CASH可酌情授權的任何不需要簽署收據及/或超出信用限額的信用卡交易;
ii. 任何涉及已填妥的購物單據、信用卡交易紀錄、現金支出單據,及/或其他以壓印或其他形式重現信用卡上的打印資料之交易紀錄;
iii. K CASH的系統或紀錄中的現金透支交易紀錄;
iv. 透過只須提供信用卡號碼及其他所須資料(例如信用卡到期日)並毋須出示實體信用卡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透過電話、郵件、網頁、傳真或終端機使用本人之信用卡或以進行零售交易的紀錄;
v. K CASH不時提供的其他信貸服務的紀錄;
vi. 非接觸式付款的交易及/或流動交易紀錄,例如透過感應式付款功能而不必刷卡或壓卡的交易或通過任何流動應用程式或二維碼進行的交易紀錄;
vii 任何透過電子服務及/或客戶服務熱線服務之交易紀錄;及
viii. 透過K CASH不時批准的任何方式進行之任何交易紀錄。

3.10 服務與設施
本人明白K CASH有權不時提供附加服務及信貸服務予本人或修訂現有關於信用卡及私人密碼的使用的服務,但須受限於附加的條款及細則。
4. 其他服務
由K CASH所提供於此第 4 條條款所載列的其他服務之使用安排受其相關的條款及細則約束,K CASH可不時修訂及補充此相關的條款及細則。如本人使用相關服務,即同意受其約束。本人同意K CASH能自行酌情決定接受或拒絕本人的指示。K CASH不須就本人因K CASH執行或拒絕按照指示執行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4.1 客戶服務熱線服務
K CASH會根據下列條款及細則為持卡人提供客戶服務熱線服務:
a. 本人可使用客戶服務熱線服務發出電話服務指示,並授權K CASH相應執行該等電話服務指示。K CASH擁有酌情權接受或拒絕有關電話服務指示。K CASH毋須為執行或拒絕執行本人該等電話服務指示導致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相應地:
(i) 在未獲K CASH書面同意前,向K CASH發出之任何電話服務指示均不可被取消或撤回;
(ii) 一切已發出之電話服務指示,不論由本人或報稱為持卡人之人士發出,經K CASH真誠理解及辦理後,均屬不可被撤銷,並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及
(iii) K CASH並無責任確認發出電話服務指示人士之身份或權限,或查證有關電話服務指示之真確性。
b. K CASH有權不時指定接收電話服務指示之電話號碼。
c. 發出電話服務指示時有可能需要提供私人密碼及其他K CASH所需要之資料,並經K CASH規定之方式接納方能生效。

4.2 電子服務
a. 本人明白使用電子服務前須接受並受相關電子服務條款及細則約束,K CASH可不時修訂及附加相關的服務條款及細則。相關的服務條款及細則指出本人使用信用卡進行交易的責任及義務。
b. 本人授權K CASH接受任何不時據稱由本人以郵件、傳真或書面形式或由K CASH不時指定的電子渠道(包括網頁/該應用程式)提供的指示。K CASH並無責任確認發出指示人士之權限及身份。K CASH並無責任確認發出或任何據稱進行非接觸式付款及/或流動付款的交易人士之權限或身份

  1. 費用及收費
    5.1 本人同意以下費用及收費將不時從本人之信用卡賬戶中扣除。本人確認明白該等費用及收費(而K CASH可不時行使
    全權及絕對的酌情權修訂及/或調整該等費用及收費): -
    a. 年費
    b. 補發信用卡費用
    c. 現金透支手續費
    d. 逾期費用
    e. 超出信用限額手續費
    f. 退回直接付款授權款項費用
    g. 申領月結單副本費用
    h. 申領補發簽賬單據手續費
    i. 賬戶餘額提款費用
    j. 外幣簽賬費用
    k. 財務費用
    l. 其他費用
    5.2本人須為所有信用卡交易負責(包括所有相關費用及收費):
    a. 即使本人沒有簽署購物單據(包括直接付款授權安排下進行而不存在購物單據或毋須本人簽署的信用卡交易,如經電話、郵遞、電子形式的信用卡交易);
    b. 即使信用卡交易不是在本人自願的情況下進行;
    c. 即使本人的信用卡或本合約已被終止;或
    d. 即使在第 3.9 條條款規定的情況下產生。
    5.3 本人明白K CASH按照當時適用利率計算各項費用及收費,而K CASH有權酌情不時修訂費用及收費(如月結單中所述或根據第 17 條條款預先向本人發出通知)。

  2. 責任豁免或限制
    下列任何情況均與K CASH無關,對於其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損失或損害,K CASH概不對本人負責,但因K CASH(視乎情況而定)嚴重疏忽而直接引致者除外:
    a. 儲存於信用卡(如信用卡晶片)內的任何資料或數據的遺失或失準;
    b. K CASH運用其權利要求及促使本人於刻印在信用卡上的失效日期前退回信用卡,不論該要求和退回是由K CASH、其他人士或終端機發出及/或促使的;
    c. K CASH根據第 18 條條款暫停丶取消或終止本人之信用卡(包括虛擬卡)或信用卡賬戶(包括虛擬卡賬戶);
    d. 領回信用卡、任何退回信用卡的要求,或由任何人士就要求退回信用卡而作出的任何聲明或行為,在任何情況下該等領回、要求、聲明或行為概非或概不構成對本人的信用、品格或聲譽的反映或損害;
    e. K CASH根據第 13 條條款透露的任何資料有任何錯誤陳述、失實陳述或遺漏;
    f. 本人的任何欺詐、假冒、故意失責或疏忽,包括(但不限於)屬本人未能按第 3 條條款或第 12 條條款規定或未能遵照K CASH就信用卡、虛擬卡賬戶號碼及私人密碼或其他有關信用卡的保安資料的安全及保密方面不時提出的任何其他建議的情況;
    g. 以信用卡(包括虛擬卡)付款的貨品或服務有任何瑕疵或損壞,或本人向該等貨品或服務的供應商或商戶提出索償或投訴,或本人與該供應商或商戶之間的任何其他爭執。為免產生疑問,如有任何此等爭議,本人仍須全數負責有關貨品或服務的交易及所產生之費用及收費;或
    h. 任何商戶或終端機拒絕接受使用本人信用卡(包括虛擬卡)。為免產生疑問,對任何商戶或終端機運營商的索賠不得用以抵銷或向K CASH提出反索賠。

  3. Statements 月結單
    7.1 月結單通常會在每月發行一次, 除非 :
    a. 在有關期間內並沒有任何交易; 或
    b. 本人信用卡賬戶的結存或結欠餘額於月結單之日少於港幣10元.
    7.2本人同意在收到月結單時須小心核對月結單,如認為月結單所載的詳情不正確或發現未經授權的信用卡交易,須在月結
    單截數日起計六十(60)天內通知客戶服務中心。如本人未有於指定的期限內通知K CASH,月結單所顯示的交易即被視為正確丶具決定性並對本人具有約束力,而本人會被視為已經放棄任何就該等交易對K CASH提出反對或採取補救方法的權利。
    7.3 月結單發出的週期,即月結單週期,可能與曆月不相符。
    7.4若未能收取月結單,本人須即時通知(通過客戶服務中心或K CASH可能不時指示的任何其他方式)K CASH。倘K CASH並無收到該等通知,則本人須視作已收取月結單。本人同意向K CASH繳付月結單上顯示的總額並就其承擔責任,不論本人已收取月結單與否。

  4. 信用卡賬戶直接付款授權
    a. 本人可授權本人指定銀行(“指定銀行”)由本人的指定銀行賬戶向K CASH或其不時指定的受益人實體(“受益人”)
    之銀行賬戶作出轉賬及/或從本人的指定銀行賬戶支取款項,以根據指定銀行可能從受益人及/或K CASH不時收到的指示,支付全部或部分本人的信用卡賬戶(包括虛擬卡賬戶)的未清繳結欠(“直接付款授權”)。

b. 本人同意指定銀行、K CASH或受益人均毋須證實本人是否知悉有關轉賬。
c. 如因該等轉賬及/或支取款項而令本人之指定銀行賬戶出現任何透支(或現時之透支額增加),本人願承擔全部責任。本人明白如本人之指定銀行賬戶並無足夠款項支付該等授權轉賬,指定銀行可在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下不處理該等轉賬,且指定銀行及/或K CASH可收取慣常之收費,並可隨時向本人給予書面通知取消此等授權。
d. 任何直接付款授權將持續生效直至另行通知。本人同意任何有關直接付款授權的更改/取消的通知,須於(i)若對指定銀 行作出,於其不時指定的通知限期前;或(ii)若對K CASH作出,於該更改/取消生效日最少六(6)星期前,向指定銀 行及/或K CASH(通過客戶服務熱線或任何K CASH不時指定的其他方式)作出(視乎何者適用)。本人亦同意,任何有關暫停直接付款授權的通知,須於(i)若對指定銀行作出,於其不時指定的通知限期前;或(ii)若對K CASH作出,於該暫停的生效日最少六(6)星期前,向指定銀行及/或K CASH (通過客戶服務中心或任何K CASH不時指定的其他方式)作出(視乎何者適用)。本人同意,若本人的指定銀行賬戶在此直接付款授權下連續三十(30)個月沒有進行任何交易,指定銀行可以取消此直接付款授權安排,而不作另行通知。
e. 本人知悉指定銀行可以在收到此等由K CASH及/或受益人發出的直接授權付款指示後,通過其認為合適的渠道與本人聯繫以核實此類授權。
f. 除非另有指示,任何直接付款授權從本人的指定銀行賬戶轉賬及/或支取款項應在本人的信用卡(包括虛擬卡)的相關月結單所示的相關到期繳款日執行。

  1. 付款
    9.1 本人須向K CASH負責本人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之全部結欠(不論有關信用卡交易是否已經記入信用卡賬戶),包括(但不限於)零售交易、現金透支、利息、費用及收費(不論是香港或海外地方進行的)。所有信用卡賬戶的非港幣結欠將按K CASH本著真誠及在絕對酌情權下,參照信用卡機構於兌換當日適用之匯率所決定的匯率折算為港幣。本人同意及授權K CASH於有關到期繳款日從信用卡賬戶收取本人所有須付款項。在不影響K CASH可於任何時候要求本人即時全數繳付現有結欠的權利下,不論本人已收取月結單與否,本人須於每月結單所顯示之到期繳款日或之前,向K CASH繳付不少於月結單上最低付款額之金額。本人明白若未能於到期繳款日或之前繳付最低付款額之金額會被視為逾時還款及欠款,K CASH可就此收取相關的財務費用及逾期費用及/或根據第 13 條條款暫停、取消或終止本人之信用卡或第 4 條條款所列的信用卡服務。
    9.2 根據本合約應付予K CASH的款項,不得以抵銷、反索償或其他方式將K CASH或其他人士拖欠或據稱拖欠的款額從中扣除,且不論本人受任何法律上的限制或身體殘障或無行為能力,該等款項仍須予以繳付。
    9.3 如本人離開香港超過一個月,本人須於離港前預先安排支付信用卡賬戶結欠。
    9.4 本人明白本人不應支付或存入、而K CASH擁有絕對酌情權接受或拒絕,任何超出本人信用卡賬戶不時結欠金額的款項於本人信用卡賬戶。
    9.5 本人明白及同意K CASH可在任何時候透過K CASH決定之任何方式(包括郵寄支票至K CASH記錄內本人之地址)退還該超出結欠金額的部分或全部結餘,而毋須事先通知。K CASH亦毋須承擔任何本人因退款所蒙受的直接或間接損失或損害。

  2. 付款次序
    就已收到的繳款,K CASH將按以下次序或其他K CASH不時認為適當的次序支付月結單結欠:
    a. 超過信用額的部分
    b. 逾期利息
    c. 利息
    d. 所有已入賬的費用及收費
    e. 過期未清繳結欠金額
    f. 分期未清繳結欠金額
    g. 未繳付之現金透支金額;
    h. 未繳付之零售交易金額;
    i. 其他項目
    本人明白K CASH可根據本人的信用卡賬戶(包括虛擬卡賬戶)資料包括消費及還款模式訂出與上述不同的付款次序,並毋須因此而事先通知。

  3. 退還信用卡結餘
    K CASH須於任何時間不論因任何原因及在毋須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將行使其全權酌情權把信用卡賬戶內之任何正數結餘退還予持卡人,但在任何情況下,倘信用卡賬戶正數結餘多於港元 350,000,K CASH將於六十(60)天內退還正數結餘。 為此而言,信用卡賬戶內之正數結餘不包括受爭議的支賬額但包括因商戶退款所引致的結餘。

  4. 遺失、被竊或未經授權的交易
    12.1 若本人的信用卡(包括主卡及/或任何附屬卡)及/或私人密碼及/或虛擬卡賬戶號碼遺失、被竊、遭未經授權使用或外洩,本人應盡快通知K CASH,並須盡快更改私人密碼或任何與本人信用卡相關的保安資料。如身處海外, 本人應視乎情況盡快通知有關國際信用卡機構的任何成員,並須盡快更改私人密碼。如有任何遺失、被竊或懷疑信用卡已被偽造或遭未經授權使用,本人應立即通知警方及提供警方報告予K CASH。

12.2 除第 12.1 條條款規定者外,本人均須在K CASH或有關信用卡機構的任何成員收到本人根據第 12 條條款提交有關 遺失、被竊、未經授權使用或外洩報告前就未經授權使用本人的信用卡或私人密碼造成的所有損失負責。
12.3 若本人按第 12 條條款於未經授權交易的到期繳款日前報告,本人有權暫不繳付受爭議的金額及相關的費用及收費。若在調查完成後,本人所作的報告被證實並無事實根據,K CASH有權就該受爭議的金額重新向本人徵收整段期間 (從根據第 12 條條款提交報告當天起計,包括調查期間)的逾期費用或財務費用。
12.4 若本人按第 12 條條款報告信用卡、虛擬信用卡賬戶號碼或私人密碼遺失、被竊、遭未經授權使用或外洩,則本人就未經授權的交易(但不包括現金透支)須承擔的責任最高為每張卡港幣 500 元。
12.5本人明白上述第 12.4 條條款提述的本人之最高責任在下列情況下並不適用(即本人須全數負責任何因未經授權使用本人之信用卡、虛擬卡賬戶號碼及/或私人密碼所帶來的損失):
a. 如本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不論是否自願)容許第三方使用或取得本人的信用卡、虛擬卡賬戶號碼、私人密碼或任何與本人信用卡相關的保安資料;或
b. 如本人就使用或保管信用卡、虛擬卡賬戶號碼、私人密碼或與本人信用卡相關的保安資料有欺詐行為或故意失責或嚴重疏忽。如本人(i)未能立即就本人信用卡、虛擬卡賬戶號碼或私人密碼遺失、被竊、遭未經授權使用或外洩立即通知K CASH或(ii)未有採取K CASH就使用或保管信用卡或私人密碼不時建議的任何安全防範措施,可能被視為本人的疏忽。
12.6 在報告信用卡遺失、被竊或遭未經授權使用後,本人將自行負責與相關商戶或當事人終止、暫停或修改任何自動轉賬、直接付款授權和其他常規付款安排,以促使不會從信用卡賬戶或通過使用信用卡產生進一步的扣款交易。

  1. 失責及彌償
    13.1失責
    如本人未能於到期繳款日或之前繳付任何按本合約規定的款項,本人使用信用卡(包括虛擬卡)之權利可能會被撤銷或暫停。本人亦有責任即時繳付信用卡之所有欠款(不論有關信用卡交易是否已經記賬到信用卡賬戶),包括利息、年費、逾期費用及其他不論在香港或外地的費用及收費。
    13.2 追討費用
    本人明白K CASH可隨時僱用任何信貸管理組織、收賬代理及/或律師代表K CASH追收未清償之賬款。本人同意賠償K CASH因追收賬款而產生的合理費用(以完全彌償基準計算)。
    13.3賠償
    如K CASH因任何透過使用本人信用卡(包括虛擬卡)之信用卡交易,或因本人未能履行本合約任何之條款,而引致任何合理損失、損害、成本及支出(包括所有合理之訴訟費、及債務追討的費用及支出),本人將在K CASH要求下全數彌償予K CASH。

  2. 披露資料
    14.1 本人同意K CASH所蒐集有關本人之個人資料可根據有關地方的法律及法規以及K CASH不時備有供客戶索取 之聲明、通函、條款及細則或通知所載有關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的政策(包括《私隱政策》及《致客戶及其他人士有關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守則」)的通知》(「通知」)),不時使用、持有、轉讓及 /或披露於其中所述用途及予其中所述人士(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該等資料亦可根據香港法律第 486 章《個人資 料(私隱)條例》供核對程序之用,及向與本人已有或打算有交易的任何財務機構披露,使該財務機構能對本人進行信 貸調查。
    14.2 除第 14 條條款規定外K CASH還獲得本人授權於下述情況披露本人的個人資料:
    a. 向他方及/或其任何關聯公司及/或聯營伙伴及/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作出披露,以便K CASH評估其或上述各方提供的信貸服務、其他服務或產品;
    b. 向參與禮品換領的商號作出披露,以確認本人之身份;
    c. 促進處理於有關機構的任何終端機進行的信用卡交易(包括虛擬卡交易);及
    d. 向K CASH的聯營伙伴(該聯營伙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視乎情況而定)及第三方獎賞、獎勵、優惠計劃供應商作出披露,使其可向本人不時提供任何有關服務及產品;及
    e. 遵守以下適用於K CASH及/或其任何關聯公司與個人資料披露有關的任何義務、要求或安排:
    i. 不時對K CASH及/或其任何關聯公司具有約束力的任何適用法律(包括香港或其他地方);
    ii. 任何有關法律、法規、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當局或自我監管或法定機構或香港或其他地方的金融 服務行業機構或協會不時發出的指引;
    iii. 任何與當地或外國的有關法律、法規、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當局或自我監管或法定機構或金融服 務行業機構或協會,因為K CASH或其任何關聯公司與有關實體之間的財務、商業、業務或其他 利益或活動,而加諸於K CASH或其任何關聯公司的合約責任或其他義務(不論現在或未來)。本人明白K CASH概不負責因披露及/或使用於 14 條條款中提及本人的個人資料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不論直接或間接)。

14.3

本人明白為保障本人及K CASH之權利和協助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K CASH可(但並無責任)以書面及/或錄音及/或K CASH決定的任何其他方法,記錄K CASH與本人之間的所有電話通話及本人曾向K CASH發出的指示,而本人知悉同意K CASH作出上述紀錄。上述紀錄均對本人具有約束力及乃屬於K CASH之財產,並可由K CASH在其認為適當的期間,根據所適用的法律和有關規定予以保留。  

14.4 本人有權隨時要求查閱K CASH所持有關於本人的資料。本人亦有權向K CASH要求更新及更正任何該等資
料,而此要求應以書面方式送交香港中環畢打街20號會德豐17字樓 K CASH LIMITED資料保護主任,K CASH保留對有關要求提出合理收費的權利。
14.5 本人可在任何時候及不用收費下以書面形式通知資料保護主任,本人選擇不接收來自K CASH的市場推廣訊息。

  1. 修訂及轉讓
    15.1 本人同意K CASH有權不時獨自更改本合約的條款及細則及費用及收費列表或產品資料概要以及任何適用或規管使用信用卡的合約及告示的條款及細則,而K CASH必須事先以書面通知本人及各附屬卡持卡人(如適用)有關更改。K CASH可以郵遞或以其他K CASH認為適當的方式向本人及各附屬卡持卡人(如適用)發出任何修訂之通知(包括對本合約的修訂)。本人及附屬卡持卡人(如適用)將受有關修訂約束,除非本人於修訂生效日前已將本人的信用卡交還K CASH以取消該信用卡。
    15.2 如本人不接受此類修訂或補充,本人須於在K CASH指定的有關條款及細則修訂的生效日期前,以書面方式通知K CASH終止本人之信用卡賬戶(包括虛擬卡賬戶)、信用卡(包括虛擬卡),並將信用卡退回予K CASH或按照K CASH指示的行為終止信用卡賬戶及信用卡。
    15.3 如本人在第 15.2 條條款所提及的條款及細則修訂的生效日期後仍保留信用卡或以其他方式維持信用卡賬戶或使用信用卡,本人應被視為無條件接受並同意該等修訂。
    15.4 本人不可轉讓本人根據本合約享有的任何權利。K CASH可在毋須通知本人的情況下轉讓、與他人分屬參與或轉移其根據本合約享有或負有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及責任。

  2. 第三方的權利
    除持卡人及K CASH外,任何人均不得根據香港法例第 623 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以執行本合約的任何條款及細則或享受其中任何其他利益。為免生疑問,本合約可在未經任何第三方同意或通知的情況下被撤銷、修訂或補充。

  3. 通訊
    17.1 如本人之個人資料有任何更改(包括居住地址、辦公室地址或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或電郵地址及任何有
    關本人財政上及職業狀況之更改),本人應立即通知K CASH。本人明白每個提供予K CASH的地址須位於香港。K CASH有權使用本條款所述K CASH最後所知的任何聯絡資料與本人聯絡,例如透過電郵、短訊、傳真或郵件。
    17.2 K CASH向本人或本人的附屬卡持有人提供的任何月結單、通知或其他通訊可透過普通郵遞方式將其送達至(根據K CASH的記錄)本人或本人的附屬卡持有人的通常或最後已知地址,以及此類通信應視為在(視情況而定)如該地址在香港,郵遞日期後兩(2)天收到;或 如該地址在香港以外,郵寄日期後七(7)天收到。任何由K CASH透過最後已知的電子郵件、電話號碼(通過短訊)或傳真號碼向本人或本人的附屬卡持有人傳達的月結單、通知或其他通信,應視為在傳輸後立即收到。儘管有上述規定,在法律程序下,這些期限應按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相關法律規定的送達規則而定。
    本人或各附屬卡持卡人發送予K CASH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訊將於K CASH實際收到該通知或通訊之時被視為送達K CASH。
    17.3 本人或各附屬卡持卡人發送予K CASH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訊將於K CASH收到該通知或通訊之時被視為送達K CASH。
    17.4 寄給持卡人的郵品由持卡人承擔風險。

  4. 終止、取消和暫停
    18.1 本人明白主卡持卡人及/或附屬卡持卡人可根據以下條款和細則,隨時終止或取消他們各自的信用卡(包括他們各自的虛擬卡):
    a. 主卡持卡人可隨時以書面或電話(K CASH可不時指定電話號碼)的方式,向K CASH發出合理通知,終止或取消信用卡(包括主卡、任何附屬卡、虛擬主卡和任何虛擬附屬卡,視情況而定)。.
    b. 如主卡持有人要求K CASH終止、取消或暫停使用任何附屬卡,且該附屬卡不得同時退還給K CASH,K CASH(在主卡持卡人要求情況下)有權按照第 13 條條款中處理遺失信用卡的程序停止對該附屬卡的任何進一步使用。儘管有上述規定,主卡持卡人須對因使用該附屬卡而產生的所有及任何款項負責,直至附屬卡被退回或直至K CASH能夠對附屬卡執行相關程序。主卡持卡人還應承擔因實施此類程序而產生的所有及任何相關費用。
    c. 如已發行任何附屬卡,附屬卡持有人可隨時按第 18.1(a)條條款所規定的方式終止、取消或暫停使用其附屬卡 (包括其附屬虛擬卡)。
    d. 除了根據第 18.1(a) 或 18.1©條條款分別終止、取消或暫停使用主卡或附屬卡的通知外(視屬何情況而定),在適用的情況下,該信用卡(包括主卡及/或任何附屬卡)應同時退還給K CASH。每張退回的信用卡 均應切斷其右上角,以確保全息圖和磁條均被剪掉。
    e. 所有因持卡人使用該信用卡(包括虛擬卡)而合理產生的損失、損壞、合理成本及開支(包括律師費及催收費) 將由相關持卡人根據本合約條款及細則承擔,直至K CASH實際收到終止、取消或暫停該卡的相關通知及退 還之信用卡(如適用)。
    f. 就本合約第 18.1 條條款而言,任何對信用卡的終止、取消或暫停使用僅在K CASH通過上述渠道實際收到相關通知時生效

18.2 本人明白K CASH保留絕對權利(且不損害K CASH的任何權利下)隨時終止、取消、暫停、撤回或撤銷本人的信用卡(包括本人的虛擬卡)以及由此提供的任何服務,或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不批准任何信用卡交易,無論是否給予任何理由。K CASH對任何因終止、取消、暫停、撤銷、或不批准信用卡而直接或間接對信用卡持有人造成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壞概不負責。信用卡被終止、取消或暫停後,本人就使用信用卡賬戶(包括虛擬卡賬戶)、信用卡及任何相關利益的權力將立即被停止。K CASH將通過短信/電子郵件/郵寄方式(或其他K CASH認為合適的方法)就終止、取消或暫停信用卡的通知本人。因應K CASH的要求,本人的信用卡必須在終止後歸還給K CASH財務。每張退還的信用卡均應切斷其右上角,以確保全息圖和磁條均被剪掉。
18.3 如本人的信用卡(包括虛擬卡)因任何原因被本人或K CASH取消或終止,或本人使用該信用卡的權利在本人破產、死亡或其他情況下被撤銷,則:
a. 本人所有權利和特權(包括任何附屬卡持有人的權利和特權)(如適用)應自動終止;及
b. 本人所有在終止當日或之前根據本合約下產生或存在的義務應繼續生效;及
c. 本人根據本合約下對K CASH的所有欠款(包括主卡、主虛擬卡、附屬卡及/或附屬虛擬卡下的欠款),不論該信用卡交易(不論在香港或外地進行的)的費用(包括利息、財務費用、全額年費及其他費用和收費)是否已記賬到信用卡賬戶,將即時到期並應立即支付,而K CASH毋須就此作要求或通知;及
d. 在本人破產、死亡或任何其他適用情況下,本人的遺產及/或遺產代理人應負責結清該等欠款。
18.4 在信用卡被暫停、取消或終止後,本人應自行負責與相關商戶或當事人終止、暫停或修改任何自動轉賬、直接付款授權及其他常規付款安排,以至不會從信用卡賬戶或通過使用信用卡產生進一步的扣款交易。

  1. 遵守制裁及其他相關要求
    本人明白K CASH可能會根據K CASH的內部守則或政策或適用的制裁法及規則隨時及不時地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限制在某些國家/地區或與某些個人或機構使用信用卡(包括虛擬卡),這可能會導致延遲、阻止或拒絕支付或清算任何付款或處理本人的指示。對於本人或任何第三方由於K CASH的上述行為而直接或間接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K CASH概不負責。

  2. 平台的維護
    20.1 本人明白K CASH毋須就本人或任何第三方在任何時間及隨時及不時地未能使用登錄賬戶及/或網上服務而承擔任何責任。
    20.2 本人確認知悉,K CASH務須合理盡力向本人提供使用登錄賬戶及網上服務的同時,於某些時間部分或所有該等服可能因維修保養及/或電腦、電訊、電力或網絡故障,或在K CASH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其他原因而未必可供使用。
    20.3 21. 若本人並不接受K CASH的建議修訂,本合只可按照本合約終止網服務。
    在香港以外簽賬/非港幣簽賬交易費用
    在香港以外之簽賬及/或以非港幣進行之交易款額須於記入信用卡賬戶之借方或貸方(視情況而定)前兌換為港幣。K CASH將有權以K CASH規定之任何貨幣支付與本合約有關之任何款項。若因本合約所需將某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有關之兌換率將由K CASH在參考信用卡營運商所應用的兌換率後,本著真誠運用絕對酌情權訂定,而所指定之兌換率具決定性,並對持卡人有約束力。持卡人須支付K CASH所訂定百分率之額外徵費、連同信用卡國際組織及/或其他中介人或服務供應商因有關外幣、外幣匯兌、匯款及電匯向K CASH收取的任何收費及費用予K CASH。

  3. 簽賬獎賞計劃
    合資格的持卡人可依據K CASH訂下之條件參與或轉換任何K CASH不時舉辦之簽賬獎賞計劃(「優惠計劃」)(包括但不限於禮品換領計劃及現金回贈計劃)。優惠計劃之部份主要條款及細則概述如下:
    a. 持卡人於零售交易中使用任何信用卡(包括虛擬卡),可就其消費而獲得K CASH不時絕對酌情訂定數額之優惠積分或現金回贈,惟現金透支、賭場籌碼交易或其他由 K Cash不時決定之規限交易除外。任何優惠積分或現金回贈將於月結單上列明(現金回贈將會記入信用卡賬戶內)。如有退貨或貸記調整交易,則所得之任何優惠積分 或現金回贈亦將亦將遭沖銷記賬。
    b. 每張信用卡(包括虛擬卡)之優惠積分累積期限(「有效期」),除非信用卡賬戶提早終止、取消或暫時終止,受K Cash不時絕對酌情訂定。在不抵觸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優惠積分可於有效期屆滿之曆月之最後一日或之前使用, 而仍未使用之優惠積分將會被取消。
    c. K CASH有權不時地而毋須事先通知或事先獲得持卡人同意的情況下:
    i. 不時修訂任何優惠計劃之條款及細則及/或訂定附加條款並可於指定之日期生效;
    ii. 於任何時間暫時終止、取消及/或終止任何優惠計劃;
    iii. 更改及/或增加任何優惠計劃所給予之特權及優惠之種類;
    iv. 不給予持卡人任何優惠積分或現金回贈,或不批准持卡人使用任何優惠積分;及
    v. 按K CASH不時酌情決定認為適當之準則,或在信用卡賬戶終止、取消或暫時終止時不論任何理由,取消所有或部分持卡人累積之優惠積分。
    d. 優惠計劃之詳情由K CASH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訂定,並受K CASH不時提供之條款及細則所限制。所有K CASH就任何優惠計劃之決定將具決定性並對持卡人具約束力。就優惠計劃之詳情而言,若此等優惠計劃條款與本合約條款之間有任何衝突,以前者為準;但就K CASH不時提供的信用卡或賬戶相關服務而言,以後者(即本合約條款為準)。

  4. 轉委託信用卡服務
    持卡人同意K CASH可絕對酌情決定,按K CASH認為適當之條款及細則,在毋須通知持卡人的情況下,將運作信用卡(包括虛擬卡)及/或有關產品之任何服務轉委託(並有全權不受限制地再轉委託)予K CASH之代理人或K CASH可不時選取之任何第三方)。K CASH並無責任將存在任何有關轉委託或與此有關之任何事項通知持卡人。

  5. 抵銷
    24.1 除法律或任何協議下授予的任何一般抵銷權或其他權利外,本人明白K CASH有權將本人於K CASH信用卡賬戶之現有結欠與本人於K CASH的其他戶口之結欠合併或綜合計算(包括本人的虛擬卡賬戶),而毋須預先通知 本人。如本人為主卡持卡人,K CASH的權利將延伸至任何附屬卡持卡人(如適用)的現有結欠。K CASH 亦有權以本人於K CASH維持的任何其他戶口的結存抵銷或把結存轉賬,用以清還本人根據本合約對K CASH的欠款。
    24.2 在發行附屬卡的情況下,K CASH可以:-
    a. 運用主卡持卡人於K CASH所設立的任何其他賬戶中的結餘抵銷任何及/或所有附屬卡信用卡賬戶中的結欠;及
    b. 運用附屬卡持卡人於K CASH所設立的任何其他賬戶中的結餘抵銷其信用卡賬戶中的結欠。為免生疑問, K CASH不得運用附屬卡持卡人於K CASH所設立的任何其他賬戶中的結餘抵銷主卡持卡人或任何其 他附屬卡持卡人信用卡賬戶的結欠。附屬卡持卡人可選擇自願付款以繳清主卡持卡人及/或任何其他附屬卡持卡人信用卡賬戶的結欠(視情況而定)。
    24.3 就本條款下規定進行抵銷而言,K CASH可在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下決定以K CASH可能確定的匯率將任何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將未來負債視為當前到期,並在折扣後,在K CASH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計算現值,並估計金額或有或未量化的負債。但有關操作並非為產生擔保權益。
    24.4 本人明白K CASH將盡力於其行使抵銷的權力後通知本人。

  6. 豁免
    K CASH對任何本合約下的條款的豁免只有在K CASH以書面形式提出時才有效,並且只限於書面通知所指明的範圍內。 K CASH沒有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或放寬、寬容、放縱或延遲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均不會損害、影響或限制K CASH在本合約下擁有的任何權利和權力,或作為對該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的豁免。任何單一或部分行使也不排除其進一步行使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本合約中任何條款所規定的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均不能排除涉及現行法律上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而且所有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是可累積的。

  7. 爭議解決、法律及語言
    26.1 a. 任何因本合約所引致或與之相關的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包括與本合約的存在、有效性、解釋或終止有關的任何問題,或因本合約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約性爭議,須由申索人(或原告人,視何者適用而定)選擇 (1) 提交香港仲裁公會進行機構仲裁,並按提交仲裁時有效的香港仲裁公會網上仲裁規則或 (2) 交予香港法院進行法律程序處理,以達致最終解決;
    b. 本仲裁條款的適用法律為香港法,而仲裁地點為香港;
    c. 仲裁員由香港仲裁公會委任;
    d. 除非仲裁各方已就仲裁員的人數另有書面協議,否則仲裁員的人數為一名。仲裁程序使用英文進行。

26.2 除持卡人及K CASH以外,任何人士均不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623 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取得任何執行或享有本合約任何條款的利益的權利。
26.3 無論在何時,若本合約的任何條款及細則在任何方面屬於或變為不合法、失效或不能執行,其他條款及細則的合法、 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不受任何影響。
26.4 本合約之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生效日期:2025 年10月
忠告: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中介